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清退的做法合理吗?

时间:2024-05-07 作者:绍兴律师

如果股东损害了公司利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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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利润清算的方式:一般根据公司章程或双方约定进行清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且股权回购一般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起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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